罗马书读经讲义



四.叹息与胜利(7:24-25)

“我真是苦阿,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感谢神,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。这样看来,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;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。”(7:24-25)

  保罗是否在咒诅他的身体呢?他是否暗示“身体”是罪的根源呢?不是,保罗的叹息,是因为他的身体仍未得赎,仍活在身体之中,因而仍不断会受“肢体中犯罪的律”的影响。不是身体本身是罪的根源,乃是身体上有犯罪的律;要胜过罪,不是苦待身体就能生效,而是要对付那犯罪的律。注意,上节两次提到肢体中的律,实际上就是指旧生命中犯罪的“倾向”趋向于行恶的性情和力量。但为什么被称为肢体中的律?因为它是利用我们肢体作为犯罪之工具的(参罗6:13-14);并且当我们一旦仍活在肉体中的时候,它就仍会随时使我们犯罪的。始祖犯罪的时候,就把肢体作了不义的器具。从此以后,犯罪的律就支配了我们的肢体,肉身的生命常受各种私欲的控制。信徒在身体尚未得赎之前,也不能例外,所以保罗发出这样的叹息,但他并不是停止在这叹息中,而是转向靠基督得胜的途径上去“感谢神,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,就能脱离了。”虽然靠着我们本来的生命不能摆脱犯罪的律,但靠着基督,在祂的新造里就能脱离了。

  基督的救赎并非不救身体,但身体得赎必须等到主再来的日子才实现。死是从罪来的,亚当犯罪之后,按灵性说已与神隔绝而死,按身体说也“开始死”,于是罪和死的律也就控制整个人,基督在十字架上不是把肢体中的律钉死,当我们还活在肢体中时不可能除去那个因亚当犯罪而有的肢体的律,因我们仍在创二章16至17节的命令之下,但基督把我们那个经常受罪控制去犯罪的旧我与祂同钉死了,而给我们一个新“我”,我们只要活在新我里面,就可以得生命圣灵的律的释放,使我们脱离罪律的控制,而活在神的旨意中了。

  总之,脱离肢体的律控制的途径有三:

  A. 基督再来身体得赎(罗8:23;腓3:21)。

  B. 脱离这身体的帐棚,穿上天上的房屋(林后5:1)与基督同在。

  C. 还活在身体中的日子,天天坚信基督已把旧我钉死,顺从生命圣灵的律而生活(加2:20;罗8章)。

  “这样看来,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,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。”比较上文各节可知:

  “神的律”即:21节要“为善”的意愿和22节“里面的意思”以及23节“心中的律”。

  “罪的律”即:21节那与要为善之意愿同在的“恶”,23节的“肢体中另有”的律,和“肢体中犯罪的律”。

  从六、七两章可见“罪”在本书中的特殊用法被人格化的用法:

  • A. 会在我身上作王,使我们顺从私欲(6:12)。
  • B. 会利用我们的肉体作不义的器具(6:13-14)。
  • C. 会作人的主(6:14)。
  • D. 会捆绑人,使人作奴仆(6:18)。
  • E. 会用“不义”约束人(6:20、22)。
  • F. 会给人工价,就是死(6:23)。
  • G. 会被律法显明(7:7)。
  • H. 会在人里面发动贪心(7:8)。
  • I. 会叫人作所不愿作的(7:14-17、20)。
  • J. 是在人“里头”的(7:17-18、20)。
  • K. 是一种律与我心中的律交战(7:23)。
  • L. 是肉体所顺服的(7:25)。

著者:陈终道牧师 Rev. Stephen C. T. Chan
出版: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